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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中的积分制运用要合法适度

日期 : 2021年06月04日 9:50:49来源 : 农民日报点击 :

  近年来,不少地方积极探索积分制在社会治理中的实践和运用,取得了显著效果,受到群众欢迎和中央的肯定。去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在乡村治理中推广运用积分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推广积分制,并对推广使用积分制进行了部署。同时由于积分制使用时间短、经验不足,实践中这项制度也多少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乡村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和发展。因此,正确认识积分制,更好发挥积分制的社会治理效能,就显得尤为重要。

  积分制使用要依法进行。建立和完善“三治”融合的乡村社会治理模式,是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是现代乡村社会的客观要求。其中,法治是根本手段和最终目标,自治和德治是辅助措施,“三治”融合最终目的是通过自治和德治的协助手段达到建立法治社会的目的。积分制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属于道德建设范畴,不是法律规定,不能强行使用。比如我们在公共场所提倡的公民尊老爱幼、文明礼让等行为,属于道德文明而非法律义务,不能强迫让座,更不能以积分的形式强制推广。不能将法律义务和道德倡导混为一谈。

  积分制以奖励为主,积分惩戒慎用或者不用。积分制的实质在于通过一定的技术化手段,鼓励全体人民的道德自觉,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程度,而不是社会的惩戒工具。这是一个重要的认识问题,弄不好就会导致偏差。调查发现,有的地方建立了负面信用上榜制度和黑名单公示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现阶段,我们整体上还没有达到共产主义的道德水平。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讲究的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公私关系,提倡公私兼顾、先公后私、公私分明。因而,我们还不能用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的道德标准要求社会公众。道德建设应当以正面鼓励和奖励为主,任何简单生硬的道德惩戒都是有违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错误做法。

  积分制运用要适众、适度,不可滥用。适众使用指的是在一定范围的人群中使用;适度使用指的是在一定的范围中使用。这是积分制运用的基本原则,不能无限制的使用。有些涉及人们基本利益的权利,不能使用。比如说选举权、医疗权、教育权、知情权等公民基本权利,皆不适合使用积分制。如果一个地方为了推行信用积分制度,要求将志愿活动与公民选举投票权挂钩,积分高的人有投票权,积分低甚至没有积分的人不能投票等,这就属于滥用积分制,属于违法侵权行为。或者规定孩子上学时,积分多的家庭孩子享受择校权或者其他优惠,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应当杜绝。

  积分制重在培养良好的文明方式,一定要适应大多数人的行为,而不是仅仅适应少数人的行为。积分制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工具,属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精神文明建设的对象是社会全体成员,不是少数人的活动。因此,积分制是以大多数人为适用对象的,在运用范围上,普惠均衡是其基本特征。违背这个特点,就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比如某村规定“义务为村民提供电器修理者,可以享受高积分等”,这就不适合大多数人的行为习惯。因为修理电器是一种特殊技能,大多数人不会,因而不适用于推广。这样做的结果,就很难起到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的作用,很可能因为方法不当引起群众的冷漠甚至抵触情绪。

  积分制是提高社会治理效能的有效手段,用得好就会提升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同时,积分制的使用也是一门学问,有其内在的要求,要研究和探讨其规律性和适用性,不能简单化生硬推广。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积分制的使用方式,让积分制真正发挥促进乡村社会治理、促进乡村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

  (作者系山东省社会科学院乡村振兴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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