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农产品质量安全)
日期 : 2024年11月29日 来源 : 梧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科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从业者守法意识,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保障作用。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查办了一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案件,现从中选取2起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藤县某养殖有限公司出售牛蛙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10月12日,藤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藤县某养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养殖有限公司10月1日至10月11日销售了2批牛蛙,未能提供这2批牛蛙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材料。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养殖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以上行为,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2024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养殖有限公司再次检查,发现该养殖有限公司当日销售了1批牛蛙,依然未能提供相关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材料。
该养殖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藤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养殖有限公司罚款贰百元整(¥200元)。
来源:藤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案例二】梧州市长洲区某家庭农场未按规定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11月6日,长洲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倒水镇对某家庭农场柑橘收购、分拣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家庭农场无法提供准备运输的0.3万斤柑橘的来源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家庭农场经营者立即改正以上行为,按规定收取、保存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2024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对该家庭农场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家庭农场当日收购的0.4万斤柑橘,依然无法提供来源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相关材料。
该家庭农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长洲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家庭农场罚款一百元整(¥100元)。
来源:长洲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