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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出台意见,指导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

日期 : 2019年12月25日 16:46:22来源 : 中国农业农村市场信息点击 :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关于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的

指导意见


农市发〔20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互联网+”与农业农村深度融合,对于促进农产品产销衔接、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帮助农民脱贫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优势,推动农产品卖得出卖得好,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紧紧抓住互联网发展机遇,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广泛应用,充分发挥网络、数据、技术和知识等要素作用,建立完善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供应链体系、运营服务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促进农产品产销顺畅衔接、优质优价,带动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以市场为导向推动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助力脱贫攻坚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农民。把发展好、维护好农民利益作为“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完善利益分享机制,让农民分享更多发展红利。

坚持市场导向。探索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用市场化手段推动工程实施,以市场主体带动产业化运营,建立适应市场需求、灵活高效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

坚持重心下沉。以县为单位,以乡村为落脚点,推进工程落地实施。充分发挥基层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资金、政策和工作力量下沉到基层,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销售服务前移到乡到村。

坚持汇聚众力。统筹利用“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已有工作基础,鼓励供销、邮政、电信等系统和各方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多方协同、上下联动,推进农村站点以及基础设施、物流体系、网络平台等软硬件的共建共享、互联互通。

    (三)建设目标。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100个试点县工程建设任务,探索形成一批符合各地实际、可复制可推广的推进模式和标准规范。到2025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工程建设各项任务,实现主要农业县全覆盖,农产品出村进城更为便捷、顺畅、高效。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市场导向的农产品生产体系。建立健全市场信息反馈机制,针对农产品市场运行趋势和消费需求特点,强化数据分析挖掘,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合理制定销售计划,精准安排生产经营,生产适销对路的优质特色农产品。扩大农业物联网区域试验范围、规模和内容,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良种繁育、种养业生产管理、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控、产地环境监测等环节管理效能,推动网络化、绿色化、标准化生产。强化大数据建设,加强优质特色农产品全产业链数据监测、分析和应用,推动以数据信息指导生产、引导市场和服务决策。(农业农村部牵头负责)

(二)加强产地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采用宽带、光纤、移动网络、卫星网络等多种形式,覆盖农业生产、加工区域,满足农业用网需求。加强产地预冷、分等分级、初深加工、包装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共享共用,提升产地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能力和设施设备使用效率。大力推进果蔬标准化基地、规模化种植养殖场(站)等生产条件建设,切实提升优质特色农产品持续供给能力。(农业农村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快递物流、邮政、供销合作社、益农信息社、电商服务站点等现有条件,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提高农村物流网络连通率和覆盖率。加强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建设,完善低温分拣加工、冷藏运输、冷库等设施设备,强化城市社区配送终端冷藏条件建设,做好销地与产地冷链衔接,构建覆盖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全程冷链物流体系。推动菜市场、社区菜店等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改造,完善末端销售网络。鼓励农产品物流技术创新,推广可循环使用的标准化包装,提高农产品包装保鲜技术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农产品网络销售体系。建立健全县级农产品产业化运营主体,引导其牵头联合全产业链各环节市场主体、带动小农户,统筹组织开展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品牌、认证等服务,加强供应链管理和品质把控,对接网络销售平台,积极开拓网络市场,提高优质特色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统筹建立县乡村三级农产品网络销售服务体系,满足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电商培训、加工包装、物流仓储、网店运营、商标注册、营销推广、小额信贷等服务。综合利用线上线下渠道,大力发展多样化多层次的农产品网络销售模式,鼓励农产品上网经营,推动传统批发零售渠道网络化,构建优质特色农产品网络展销平台,推动在县城、市区设立优质特色农产品直销中心,探索创新农产品优质优价销售新模式。(商务部、农业农村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网络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牵头负责)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建立实施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督促入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网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负责)

(六)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结合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等建设,积极探索利用网络传播新渠道,大力发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一批知名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以品牌化引领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和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加强品牌监督管理,强化证后监管,提升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农业农村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加快优质特色农产品田间管理、采后处理、分等分级、包装储运、产品追溯、信息采集等各环节标准研制,鼓励电商企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制定,形成多层次的标准体系。大力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宣贯实施,细化标准化生产和流通操作规程,提高农产品品质和一致性。(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网络应用技能培训。充分利用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现有培训资源,加大互联网、电子商务等公益培训力度。鼓励各类企业和服务机构建立专业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开展市场化专业培训,培养一批农产品网络销售实用人才。支持各类企业开发服务“三农”的手机应用,持续开展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获取信息、管理生产、网络销售等能力。(农业农村部牵头,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运用互联网发展新业态新模式。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才返乡入乡创业创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发展创意农业、观光农业、认养农业、都市农业、分享农业等新业态新模式,满足“三农”发展和城乡居民消费升级需求。鼓励支持各地建设一批农村互联网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孵化基地、创客空间、星创天地、创业园区,建立健全市场化促进机制,提供保障条件,全面降低成本,营造良好环境。(农业农村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发挥多元市场主体带动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电商企业、互联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开拓农业农村业务,推动传统农业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拓展线上业务,健全完善配套服务。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因地制宜出台引导政策,培育引进一批运营水平高、创新意识强、带动作用大的市场主体,引领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切实提高小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参与度,引导和支持农民群众生产适合网络销售的优质特色农产品,通过多种形式上网销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强大合力;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做好跟踪评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层层压实责任,不断创新政策和资金支持形式,因地制宜制定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工程落地见效。(农业农村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政策支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农产品产地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电信企业推出有针对性的资费优惠方案。鼓励地方积极探索保险费补贴等多种形式,支持“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落实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农产品全程冷链物流配送保障。完善落实基层创业就业人员支撑服务,加强农村教育、社保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中国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程实施的宣传力度,激发农村创业创新人员积极性,提高农产品品牌知名度,形成良好氛围。及时总结典型案例,推广成功经验,促进学习交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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